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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鱿鱼的代价
  文 / 邓秋船

                  

                                                          
    37岁的刘水娣,南雄市全安镇人,2010年7月8日应聘入广州市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保安,被派往市工业大道南鸣翠花园值班,12小时制,每月一般休息4日,基本工资1400元。双方没签劳动合同,公司更没替包括他在内的所有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今年2月9日,管理处主任温×强召集保安们开会,命令他们在公司早已拟好的不愿购买社保的协议上签名。这根本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愿,阿娣当然不签。公司以不配合为由,勒令他立即离职。这样一来,原先有24个休息日公司就不可能实际安排刘补休了。
    服务期间,10月20日、11月24日、12月23日,公司分别扣除保安服装保证金200元,共600元。
    阿娣是个不轻易服输的客家人,既然已经被迫离职,不管它出具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他也就泰然而去,没有半点留恋。况且,他之前经历过几次诉讼,已树立起牢固的法律意识,如此白白给人家炒鱿鱼,心有不甘。
    他与法律界的朋友商议,2月23日向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仲裁申诉,3月2日,区劳动仲裁委以越劳仲不字(2012)第86号文搪塞。至此,阿娣的合法权益明显受到侵害。
    3月5日,刘水娣正式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7月—2012年2月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872×8.37×1.5=23502.96元,法定休假日加班费差额16×66.92=1070.72元,休息日加班费(72+24-16)×66.92×2=10707.2元;2、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10年8月8日-2011年08月7日)15400元;3、支付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00元,赔偿金3个月4200元。以上各项合计57680.88元。该院以(2012)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132号受理了这宗劳动合同纠纷案。
    4月17日上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从三方面做出辩论:
    一,原告入职时没有办理身份证,未签合同是他自己的原因;二,他未办任何手续,突然于2月9日离去,直到当月22日,我们仍电话催促他回来上班;三,这是有预谋的恶意诉讼;四,他12小时包括饭餐时间,还有另一份工作:绿化,每月500元。
    综合双方的证据和辩论,法院认定第一次扣押金时间为阿娣入职时间。
    2012年5月31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馨盛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刘水娣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953.34元、加班工资8367.8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070.72元。合计23391.88元。
    至此,阿娣维权可告一段落。就算被告方要上诉,铁定维持原判,也只是拖延支付款项的时间,而劳动者一方叫做好事多磨。法律再次警示企业主:别抱侥幸心理,多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实是互利双赢,和谐在望的。
2012/6/8 2:45:24 发表 | 责任编辑:冯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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