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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快乐碰撞法律时
  文 / 邓秋船
         


                                                                                                                        
    佛山市财经学校的学生吴丽丽与梁锦仪是一对好朋友,课余经常一起上网。一天,淘宝网介绍南海区桂城街道保利水城有家冠军溜冰场,网上订票优惠价50元。2011年5月下旬,阿丽订了2张票,电话相约阿仪去溜冰。星期日下午,两个好友进到场地,见许多年轻人英姿潇洒,十分开心,没佩戴护膝、护腕、护肘,就手牵着手兴高采烈地滑了起来。一个一个熟练的倩影顿时在光滑的冰面上飞翔,场上飘荡着快乐的吆喝,周围响起阵阵惊叹、喝彩,阿丽、阿仪别提多激动了!
    约莫30分钟,丽丽和锦仪感觉身体失去平衡,突然摔倒在地。工作人员发觉后,慌忙将两个小姑娘扶起,负责培训的男青年见丽丽伤势重些,赶紧背着她出门口,叫来的士向佛山市中医院驰去。
    阿丽父亲开公共汽车,下班得知乖女出事,急忙叫上妻子,奔医院看个究竟。几天后,溜冰场经理杨莉带着手下提着一篮水果来医院看望阿丽。这场意外急坏了父母,为了照料女儿,老吴不时与同事调班,妻子阿秀送汤、卖水果,家务打乱了常规。好不容易熬到6月14日,丽丽出院了,右胫骨下段和右腓骨上段骨折,打钢钉夹钢板包石膏褁绷带,冲凉、进厕所无法自理,半年多来,父母不时耽误工作照料她。花去一应医疗费35513.6元,去钢针钢板得一年过后。
    6月27日,老吴向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鉴定和后续医疗费用评估,11月4日,南粤法医鉴定所(2011)临鉴字1079号鉴定意见书评定丽丽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不低于8000元。
    阿丽父亲与朋友多次找杨莉经理协商,被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借口是她的伤势为同伴推倒造成,又谎称将事故经过向公司报告,待公司批准。忍无可忍中, 12月1日,父女两到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冠军溜冰场和经营人,法院以(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8204号受理了这宗身体权纠纷案。
    2012年1月13日开庭,原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参照《广东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1300元、医药费34213.6元,住院17天伙食费680元、护理工资5个月10000元;
    2、支付伤残赔偿金23897.8×20×10%=47795.6元、后续医疗费8000元;
    3、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以上各项合计106989.20元。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温馨提示照片、视频光盘、自主保险卡等证据,答辩说,经营方严格按照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在醒目位置竖立溜冰须知;监控录像反映原告与梁锦仪摔倒,阿仪坐压在阿丽腿部,纯属体育运动正常危险所致;工作人员积极将其送医院救治,又去慰问。原告摔伤责任自负,请法院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起诉、质证、调查、辩论各程序进行了,女法官本着合法、自愿的精神主持双方调解。原告代理人方案为45000元,而对方则坚持给5000元作为精神抚慰,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2月29日,法院对本案作出宣判:驳回丽丽的所有诉讼请求。这一判决,震撼了丽丽的代理人和家人,久久难以平静委屈的心态。因这次事故,老吴已付出各项费用近40000元,日后还需做第二次手术。在消费与服务关系中,受伤害的为什么总是消费者呢?
    阿丽是学校在读生,未成年人,对运动危险性的判断和预见远不及成年人。基于这样的疏忽,才没有租用被诉方的护膝、护腕、护肘,才与好友阿仪手拉手溜冰,而不知违反了经营方的规定。被诉人作为具有资质的专门经营溜冰场馆的单位,从管理、防护、安全措施等各方面,与消费者之间具有明显不对等性。经营单位对危险性更敏感,对消费者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
    明知两个少年人没佩带防护设备,却不劝阻不拒绝,放任危险事故发生。面对女学生的意外伤害,企图以诸多“须知”“教程”推卸责任,明显不公平。                                                      当事人基于上述理由,不服一审判决,3月8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溜冰场收到上诉状,不敢掉以轻心,忙打醒十二分精神,聘请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高律师代理二审应诉。
    5月14日下午,中院少年庭圆桌开庭审理。被诉方辩论道:溜冰场已采取了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即使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吴丽丽,也达到了行业保障义务;案发时,丽丽已满16周岁,对溜冰运动危险性具备判断能力;作为初学者上诉人没按照《溜冰须知》提示采取安全措施,还与梁锦仪牵手滑行,其做法存在明显错误,应自行承担损害的法律后果;阿仪对阿丽的身体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丽丽放弃对阿仪赔偿请求,得自己承担法律后果。
    调解无效,法庭认定丽丽溜冰摔倒受伤是自身原因造成,溜冰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5月18日,法院以(2012)佛中法民少终字第42号 文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案件画上了一个令人遗憾无限的惊叹号,在替吴丽丽惋惜的同时,我们奉劝参加危险性体育运动的消费者:业余课余以娱乐去放松身心,提高防范意识,千万别忘了做好各项保障措施,安全比快乐更重要!    
2012/6/8 19:02:19 发表 | 责任编辑:冯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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