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上午,县人民检察院通知我:由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定于2014年8月14日下午3时将在绥阳县看守所对犯罪嫌人刘某某进行询问。因刘某某系犯罪嫌疑人,其父母在外打工不能到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心事诉讼法》 第270条的规定,通知你到场。
自未成年人保护协会成立以来,我们还是第一次接受这样的任务。因此,便作了初步的准备。下午,我约上协会的韩某如约到了看守所 。检察院的检察官刘某、杨某将我们介绍给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这是县未成年人保护协会的两位负责人,因为你的家长不能到场,就请了他们作为你的法定代理人。
在检察官杨某讯问刘某某的几次偷盗行为时,刘某某几次都说他都与王某某、黎某某等一起的,但没去参与盗窃 ,只是盗窃成功后,自己分得或享用了赃物,而且他们还把有些赃物藏匿在自己的家里也是过后才知道。问是怎么认识他们的,答说自己从广东打工回来补办身份证,回到家里他们就住在家里。之后,他们就叫我与他们一起,不一起他们就会打我。
现在,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呈上升趋势 ,究其原因,这与家庭的教育管理是分不开的。未成年人的父母能够加教育强管理,这些祖国的未来就能够健康成长,至少这些未成年人就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或者少一些走上犯罪道路。他们从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作为家长和监护人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就从这三个未成年人犯罪来讲,如果这三个(甚至五六个或更多)的父母或监护人平时能够对他们加强教育管理,就不可能存在他们长期在外而误入歧途。首先,你的孩子为什么没回家,作为家长或监护人你必须过问;不在家的时间里,在外都做了什么,这必须搞清楚;长期不在家的原因是什么,他们都做了什么,是与哪些人在一起,这必须掌握准,这样,也只有这样,方能防范于于未然,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这是对王某、黎某等来说的。而对于刘某某的家长来说,刘某某刚从外地回来,回家的原因是什么,回来要做什么事,家长必须明白;特别是回来以后,都以哪些人在一起,在做什么也要问过明白;而且这些孩子昼伏夜出,究竟在干什么,也必须搞明白;自从这些孩子混在一起,既没有正当的收入,也没有合理的经济来源,他们的吃的、穿的、花的、用的是从哪儿来的,家里新增加的物件又是从哪里来的,这些,必须切底弄明白;还有,陌生的人突然在家里长期留宿,是谁介绍的、是谁许可的,自己又是怎么处理的,自己搞明白了吗?
作为家长或监护人,自己生了孩子,就要竭力把他培养成人,不能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严 ,否则,将成为社会的罪人。
所以,我们作为家长,都必须扪心自问,自己是称职的家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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