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1日,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晴。
今天,我平生第一次踏进法院的大门,来到这个连鸟都不敢叫的地方,作为案件当事人之一出席该县某镇关于两农户之间发生的山林纠纷的行政诉讼开庭审理。一进大门,就见到一群整装待发的干警,我还以为是为法院去进行某案强制执行的任务,后来才得知那些人是准备到千里迢迢的首都北京去“接人”的。大概是因为这次震惊的大余7•3特大洪灾有群众上北京信访而被有关部门堵截了吧,所以得派专人去“接”回信访群众。即
有关部门“截访”成功了。有关部门的“截访”工作效率可真是令人惊奇的神速!试想,如果把这种神速的工作效率投入到日常的工作当中去,大概也就没有人去上访了,更不会有“截访”了。中国人也实在会创新,如
果时间倒退到几十年,大概全中国也没人知道“截访”一词是啥含义。这也难怪老外学中文会感到头疼了!
我们作为第三人方到达指定法庭时,书记员早已到庭了。传票上所写的开庭时间是上午九点。九点左右,原告、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一同结伴到庭,另外还有两位不明身份的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带着笔和纸也进入法庭,我想大概是某法律服务所的实习人员吧。看来法律服务所能接到代理诉讼业务真是好事,不仅能得到代理费,又能得到一个免费的实习基地,何乐不为呢?所以某些服务所就不管法理、不管职业道德,吃了原告吃被告,就怕没人告,就怕没手头没案子,所以一个案子巴不得能在自己手上折腾个三番五次,多多益善!确认身份后得知:原告和被告的代理律师竟然是同一个法律服务所的!听说“法律服务所”的成员一般只是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不是注册律师,无权代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同一法律服务所代理同一案件的对立两方,是否违规我不清楚,但有一点,如果那两方勾结起来,势必损害该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三方到庭坐定之后,书记员让三方交换证据,然后收了三方代理律师的答辩词草稿进行电脑录入,非该县本地人的第三人代理律师纳闷不解,第一次遇到还没开庭就电脑录入答辩词的,书记员解释说是为了节省开庭
时间。
十点半左右,一名穿法院制服的人进入法庭,这人穿着不太整齐,裤子特大,腰间别着手机皮套,神情像内地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门卫模样,他径直走到审判长席位上坐定。随后主审官到庭,是个女的,还有一位陪审员还没到,书记员说在办公室打电话,主审官让书记员去把她叫来。过了一会,有一个长相不吸引眼球的女法官的进入法庭,在另一审判员席位坐下。之后槌声闷响,开庭了。审判长声音不怎么响亮的宣读开庭案由及当事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与义务之后,由主审官进行审理。累计长达三四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一直低着头,不知是在审阅卷宗还是在看手机,神情与企事业单位门卫值班时无所事事的神情没多大区别,有时低着头、张开嘴巴持续几分钟也不合拢。主审官倒是个很
精干的样子,思想敏捷、言词犀利。陪审员一直呆坐那审判员席位上,没说一句话。“陪审员”嘛,顾名思义就是陪衬的,不是主角,应该是不用说话的吧!
至于此行政诉讼案案由和庭审内容,说来话长,听来荒唐。“行政诉讼案”通俗来说就是民告官的官司。民可以告官,是法制的一大进步,官被民告,说明官不一定清不一定廉。既然是民告官,原告当然是民,被告当然是政府部门了。
案由经过:
三年前,本案原告以其本人一手填写(表中生产队长签名也是原告代签、没有公章、没有其他任何人的笔迹)的一张林权《申报表》所载山林为其本人所有为由与此山林经营管理了二十多年的该案第三人发生山林纠
纷。为此,原告和第三人多次向被告(镇政府)提出口头和书面申请,请求被告(镇政府)对该两农户之间发生的山林纠纷进行调处。均未果,直到两农户在争议山场上发生人身激烈冲突后,被告才进行处理(无怪乎近
年来为正当诉求得不到解决的人跳楼跳桥的人越来越多、越演越烈)。在一周之内,被告在未对本案第三人进行任何调查取证、也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之下,作出了一份《调查意见》,以原告自行填写的《申报表》作为确权依据把争议山场判处归原告所有,并指明“若一方不服,可向县林业局调处办或县政府申请调处”!第三人不服,依镇政府所指明的诉求途径向上申诉:向县林业局申请调处,该局称只受理跨区域的山林纠纷,此种同一个村的农户个人之间发生的山林纠纷不在其调处范畴之内;向县政府申请调处,县政府称此《调查意见》的格式和内容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程序,拒绝受理!要被告(镇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公文才会受理。第三人辗转到被告所在地,一位接待镇长指着《调查意见》蛮横地向第三人说:“这就是判决书!这就是政府的正规文件!
你还要我们做什么样的公文?!”由此拒绝重新制作正规文书(老百姓认为盖有政府公章的公文就是正规的合法文件,料想该镇政府也这样认为吧!)。
第三人走投无路,无奈之下向县政府进行了第一次信访(可谓是逼上梁山的)。半年之后,被告无视第三人提供的真实合法证据、单方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依然未进行调查取证质证之下作出了第一份没有文书字号的《处理决定书》,依据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其中包括第三人证据中证明为伪证的证据)把争议山场判定归原告所有。第三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县行政复议机关以未进行调查取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被告的第一次《处理决定》并责令在60天内重新调处。逾期90天后被告未进行深入调村取证
质证、实行暗箱操作、捏造第三人到场确认程序作出了与第一份理由和结果相一致的第二份《处理决定》。第三人不服,再次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向县市省各级进行信访。三个月后,县政府为此案召集山林争议双方及村镇代表举行听证会,会上在场各方及原告本人确认了该争议山林二十多年来一直由第三人经营管理的事实、承认了自己伪造相关证据的事实并在听证会笔录上签名确认了。同时还确认了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具真实合法性。次月,行政复议机关以被告未进行深入调查、对证据三性未客观论证、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公文格式错误为由再次撤销了被告的《处理决定》并责令60天内重新调处。一个多月后,原告和第三人收到了被告签发的第四份处理文书,以原告自行填写的《申报表》和第三人经营管理了争议山林的下半部分山林(歪曲了第三人经营管理争议山林整片山林的事实)为依据把争议山林一分为二,山林上部分判决为原告,下半部分归第三人所有。至此,此纠纷案已耗时整整三年!其间第三人一共向相关各级部门呈送了十多份书面申请,进行十多次信访。尽管被告反反复复做了四次处理文书,但原告又不服了,向县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告的第四份处理决定,要求把争议山场全部归自己所有。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的该份处理决定,于是原告一
纸诉状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第四份处理决定并限期重新调处。
庭审时,原告的代理律师似乎不太懂庭审程序,面对主审官的提问,总是答非所问。诉讼理由似乎很牵强,前后相互矛盾。前面说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在答辨中自己又四五次提出该案应以某条法律条款进行确权,而被告就是用的那条进行确权的。何错之有呢?主审官皱着眉头、似乎用乜斜的眼光看待原告方。善于伪造证据的原告这次又提供了一个伪证,试图推翻原告自已都一直承认争议山林一直由第三人经营管理的事实,伪造了一组在争议山场边界公路边种了两棵树的证词,试图用“种两树=经营管理整片山林”的逻辑来证明该山场原告经营管理了。原告自己三年多来一直承认的事实如今又反口推翻,出尔反尔,连原告自己都无法确认事实,法院和政府部门又如何查清呢?另外原告强调自己一手填写的申报表册就是真实合法的,理由是原告和第三人所在的生产队,当时所有的山林都是原告抄表的。如果这样的逻辑都能够说得通的话,我想原告该后
悔当初没有把全村人的山林都写在自己名下了!如果按原告的逻辑来看,哪天又拿出一份什么表来,把整个村的山林写在自己名下,那么整个村的山林都该归他
一个人所有了;哪天又在谁家的菜园里,加两根竹篱笆,那么这菜园的菜就是原告种的了。离奇的是被告(镇政府)却在之前的政府调处中连续三次采用了这种
逻辑推理来判决此案!
十二点,主审官宣告休庭,下午两点半继续庭审。
下午两点半,原告、被告和法官几乎是同时到庭。不过到庭的法官只有两个,陪审员那席位上是空空的,大概此种陪衬也是可有可无的吧!审判长的神情跟上
午一样,甚至比上午更没精神,大概是没睡午觉吧!主审官对原告的态度却发生了冰雪融水的变化,审问时嘴角微翘,脸也松驰了很多。初次进法院,很多事情
都不清楚,甚至不清楚坐在审判长席位上的人到底是不是该案件的审判长。更不清楚主审官的脸怎么会上午阴下午睛,难道真是女人的脸像多变的天气一样吗?
四点左右,宣告庭审结束,法官退庭。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听说现在大部分案子法院都不会当庭判决的,也许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法院需要更多的
庭外调查核实研究的时间吧!庭审结束后,原告的代理律师草草地看了一下笔录就离开了,留下原告本人等候笔录定稿后签字确认。这次开庭审理,原告的答辩明显
处于下风,然而世事难料,谁输谁赢还将试目以待。在政府部门确权过程中的三年多来,伪证也能作法律依据,事实也能被歪曲肢解,法律也能如儿戏一样玩弄,怪事多多,已见怪不怪了,真是无怪不成章啊!
2009.08.01
后记:2009年9月,县法院又对此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2009年10月19日,县法院作出了《判决书》:认定了原告本人填写未报政府部门备案的林权《申报表》不具有法定效力,认定了第三人对争议山场进行多年经营管理的事实,鉴于争议双方都无该山林权属的充分证据,判处争议双方林权各半。维持(被告)镇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所作的《处理决定书》。至此,从山林纠纷发生经镇、县两级政府调处再到法院判决,历时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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